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32號債 權 人 禹信有限公司 王蔡珠香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美源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葉伯煒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債務人為何?究為公司或個人?如為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4年12月4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樂嘉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