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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4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32號

債權人
禹信有限公司

      王蔡珠香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美源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葉伯煒等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債務人為何?究為公司或個人?如為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4年12月4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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