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6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67號
- 債權人
- 方龍
- 債務人
- 康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柏志
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