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9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95號
- 債權人
- 瑞能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光輝輪胎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光輝輪胎行之負責人為何?究為「馮俊銘」或「馮輝土」(依聲請狀所載與所提營業登記資料不一致)?如為負責人更名,請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