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9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95號
- 債權人
- 瑞能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隆
- 債務人
- 馮輝土即光輝輪胎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