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5 日
- 原告姜義浩、等與債務人蔡美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1號債 權 人 姜義浩 黃柏緯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蔡美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債務人為何?債權人究為永發企業社或個人、債務人究為笙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或個人?如為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出永發企業社及笙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如為個人,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姜義浩對債務人蔡美月或笙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③聲請狀狀尾(正確)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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