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20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0號
- 債 權 人
- 超越文化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芳男
- 債 務 人
- 好仕達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家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