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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6號

債權人
新星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羅桂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琮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新星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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