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2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6號
- 債權人
- 新星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李羅桂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琮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新星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26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琮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新星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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