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7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0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李美珍
- 債務人
- 李東勳即李彥豪即東勳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