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5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1號
- 債權人
- 劉士鴻
- 債務人
- 楊倡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青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1號│├──┬───────┬────────┬────┬────┤│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001 │1,000,000元 │104年4月17日│6 ││├──┼───────┼────────┼────┼────┤│002 │1,200,000元 │104年4月21日│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