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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1號

債權人
劉士鴻
債務人
楊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青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1號│├──┬───────┬────────┬────┬────┤│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001 │1,000,000元  │104年4月17日│6 ││├──┼───────┼────────┼────┼────┤│002 │1,200,000元  │104年4月21日│6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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