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號
- 債權人
- 興格磁磚企業有限公司
陳萱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豐富建設有限公司、黃珮縈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興格磁磚企業有限公司、陳萱軒等二人或興格磁磚企業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前者,請提出陳萱軒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興格磁磚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③對債務人黃珮縈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