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號債 權 人 興格磁磚企業有限公司 陳萱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豐富建設有限公司、黃珮縈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興格磁磚企業有限公司、陳萱軒等二人或興格磁磚企業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前者,請提出陳萱軒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興格磁磚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③對債務人黃珮縈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