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4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41號
- 債權人
- 蔣旭堂
- 債務人
- 托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柒萬叁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如附表編號1之利息,未釋明得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依據,故逾借據約定年息百分之九點二四三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4141號│├──┬───────┬────────┬────┬────┤│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001 │533,909元 │104年4月1日 │9.243 ││├──┼───────┼────────┼────┼────┤│002 │589,239元 │104年4月1日 │12││├──┼───────┼────────┼────┼────┤│003 │250,000元 │104年4月1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