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235號
- 債權人
- 達雋機電維修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喜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公學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公學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有無向主管機關報備?倘有,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
②如無報備,應釋明其具備非法人團體資格而具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