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3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39號
- 債權人
- 宏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成良
- 債務人
- 巨迪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零壹佰陸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3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零壹佰陸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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