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283號債 權 人 德明萬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軒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件債務人為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一人,何以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