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775號債 權 人 洋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亞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林亞筑」或「林亜筑」?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各為何? ③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④布拉格手作拼布坊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