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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775號

債權人
洋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亞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究為「林亞筑」或「林亜筑」?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各為何?

③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④布拉格手作拼布坊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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