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7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775號
- 債權人
- 洋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林熟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林亞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前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布拉格手作拼布坊積欠聲請人銷貨款,惟卻以林亞筑為相對人請求給付,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究為林亞筑或林亜筑?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提出布拉格手作拼布坊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