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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775號

債權人
洋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熟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林亞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前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布拉格手作拼布坊積欠聲請人銷貨款,惟卻以林亞筑為相對人請求給付,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究為林亞筑或林亜筑?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提出布拉格手作拼布坊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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