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96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896號
- 債 權 人
- 常安物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書麟
-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竹市華廈金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
-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
-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新竹市華廈金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無向主管機關報備?倘有,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
②如無報備,應釋明其具備非法人團體資格而具備訴訟當事人能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