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07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072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代理人
- 沈弘祚
- 債務人
- 向璟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范國熒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羅武秀
范沛雯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捌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 請 求 本 金│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金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1 │856,768 │104.4.20~清償日止 │12│自民國104年5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20%計算。 │├─┼────────┼─────────┼───┼───────────┤│2 │25,689│104.4.20~清償日止 │6 │自民國104年5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