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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
    台灣歐瑞康萊寶真空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558號債 權 人 台灣歐瑞康萊寶真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克沃夫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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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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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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