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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5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558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瑞康萊寶真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克沃夫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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