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782號債 權 人 張金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何胤辰即中天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中天工程行、汪重洋、柯文璿等三人或中天工程行一人?如為等三人,請提出對汪重洋、柯文璿請求之依據為何?如為中天工程行一人,請補正法定代理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