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50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507號
- 債權人
- 鑫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嘉宏
- 債務人
- 金奇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藍育民
人 弄7號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