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8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864號
- 債權人
- 博耀開發營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博卿
- 債務人
- 羅仁鈞
羅仁銘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零柒佰貳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按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源旺發支付命令,然依債權人所提合約書影本所示,羅源旺僅係代理人非合約書當事人,且查無其他連帶給付之依據,難認羅源旺本身係債務人,是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