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
- 債權人
- 偉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翔
- 債務人
- 林予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叁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至聲請人聲請票號CH-NO-261197之本票部分,因聲請人聲請時,到期日尚未屆至,聲請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001 │10,000元│104年8月1日 │5 ││├──┼───────┼────────┼────┼────┤│002 │54,39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5 │││││之翌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