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債 權 人 偉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翔 債 務 人 林予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叁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至聲請人聲請票號CH-NO-261197之本票部分,因聲請人聲請時,到期日尚未屆至,聲請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書 記 官 廖美完 ┌─────────────────────────────┐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10,000元 │104年8月1日 │5 │ │ ├──┼───────┼────────┼────┼────┤ │002 │54,39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5 │ │ │ │ │之翌日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