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振國
- 原告億霖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大山金屬製品工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977號債 權 人 億霖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山金屬製品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4 年10月20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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