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420號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麒麟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麒麟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