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59號債 權 人 馥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明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揚笙企業社陳文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揚笙企業社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彭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