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6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664號
- 債權人
- 保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益誠
- 債務人
- 典陞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温嵩峨
人 9號
一、債務人典陞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債務人温嵩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如債務人其中一人已為給付,他人於同額之範圍內即免其給付義務。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