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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羅忠朋

  • 原告
    廣建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聲 請 人 廣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忠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惟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但所謂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 及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所明定。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發票日期為空白,即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 依背書轉讓之證券。 三、另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四項雖設有空白票據止付之規定,但查其條文規定為:「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兩項規定辦理……」,而本件聲請人遺失支票,依其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所載發票日期為空白,自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與上開細則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亦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四、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0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廣建企業有限公│新竹市農會 │ 空 白 │2,424,379元 │FA3635151 │ │ │ │司羅忠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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