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68號聲 請 人 蕭雅方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書 記 官 廖美完 ┌──────────────────────────────────────────────────┐ │附表:股票 104年度司催字第16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10213-8 │ │1 │1000 │ │ ├──┼──────────────┼──────────────┼────┼───┼────┼───┤ │0002│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10214-0 │ │1 │1000 │ │ ├──┼──────────────┼──────────────┼────┼───┼────┼───┤ │0003│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10215-1 │ │1 │1000 │ │ ├──┼──────────────┼──────────────┼────┼───┼────┼───┤ │0004│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10216-3 │ │1 │1000 │ │ ├──┼──────────────┼──────────────┼────┼───┼────┼───┤ │0005│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10217-5 │ │1 │1000 │ │ ├──┼──────────────┼──────────────┼────┼───┼────┼───┤ │0006│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977-2 │ │1 │10000 │ │ ├──┼──────────────┼──────────────┼────┼───┼────┼───┤ │0007│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978-4 │ │1 │10000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除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外,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