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81號聲 請 人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夷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本件支票遺失之金額究為新台幣「121,056」 或「121,065」(依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一 致)?如為前者,請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