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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

聲請人
萬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馨齡
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股票 10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74-4851-4900 │ │1 │50000 │ │├──┼──────────────┼──────────────┼────┼───┼────┼───┤│0002│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82-9935-9984 │ │1 │50000 │ │├──┼──────────────┼──────────────┼────┼───┼────┼───┤│0003│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83-14791-14840 │ │1 │50000 │ │├──┼──────────────┼──────────────┼────┼───┼────┼───┤│0004│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84-002990-003019 │ │1 │30000 │ │├──┼──────────────┼──────────────┼────┼───┼────┼───┤│0005│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93-NY-000026 │ │1 │20836 │ │├──┼──────────────┼──────────────┼────┼───┼────┼───┤│0006│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94-NY-000075 │ │1 │20084 │ │├──┼──────────────┼──────────────┼────┼───┼────┼───┤│0007│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95-NY-000199 │ │1 │13941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除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外,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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