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泰鐘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95號聲 請 人 泰鐘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環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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