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3號聲 請 人 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榕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支票號碼究為「5351547」或「LD5351547」?如為後者,請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