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6 日
- 原告沈傳芳即聯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5號聲 請 人 沈傳芳即聯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完結聯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29日就任為聯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1年度司 司字第101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司字176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2年6月29日完結清算、102年度司司字第92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2年12月29日完結清算、103年度司司字第10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3年6月29日完結清算,及103年度司司字第97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3年12月29日完結清算在案,今因聯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向國稅局申報清算案,清算程序尚未完結,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0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1年度司司字第176號、102年度司司字第92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0號及103年度司司字第97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 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4年6月29日完結聯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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