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聲 請 人 戴啟倫即戴育陞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中豪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全體更生方案之債權人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全數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略為:⑴債務人每月收入應以新台幣(下同)36,300元認列。⑵債務人應減少支出,以提高還款金額。⑶債務人倘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應列入更生方案。⑷債務人年僅43歲,未來收入可穩定增加,應可提供更具誠意之更生等語。 三、惟債務人任職於永健豐建材有限公司(簡稱:永健豐公司),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永健豐公司104年10月5日之回文以及債務人104年4月至6 月薪資單在卷足憑。經查: (一)依永健豐公司回文及薪資單所示,債務人每月應領薪資為36,300元,扣除應繳納之勞、健保費用後,實領33,969元,此外債務人並無加班費、紅利或津貼,亦無三節獎金等收入。商業保險部分,經本院函詢結果,國泰人壽之保險屬醫療型保險,並無解約金,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1月11 日函可稽;富邦人壽健康寶倍健康保險之解約金為10,406元,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2月17日陳報狀為證。此筆10,406元之解約金,債務人願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攤還清償完畢,故每期(月)應增加還款145元(10,406÷72=14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債務人陳報其更生履行期間每月支出為:伙食費2,500 元、油資500元、保險費275元、電話費500元、北視800 元、 雜支每月3,000元、子女扶養費用14,036 元、母親扶養費3,000元,總計24,611 元等情,已為原開始更生之裁定認為合理,且本院審酌其中各項支出金額,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堪予認可。 (三)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承上所述,債務人每月收入33,969元,扣除每月支出24,611 元後,餘額為9,358元,另因其名下財產具有清算價值,每月應增加還款145 元,已如前述,故債務人總計每月可清償9,503元(9,358+145=9,503),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每期(月)清償8,553元,已逾上開金額之十分之九,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本件更生方案預計於105年3月份作為第1 期履行,而債務人之長子戴昕係86年10月28日生,目前就讀高中三年級,預計109年6月(相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第53期)大學畢業,屆時債務人每月應免除給付扶養費7,018元(14,036÷2=7,018)之義務,故債務人自第53 期以後,每月必要 支出為17,593元(24,611-7,018=17,593),每月還款金額應為14,869元【(33,969-17,593+145)×0.9=14,869,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行認可更生方案,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