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張勝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奎欣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聲 請 人 張勝傑 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奎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陳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另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2月16日以103年度 消債更字第4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4年6月8日以函通知全部債權 人於文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其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另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奎欣企業有限公司則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是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附件一所 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有更生方案、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另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同意更生方案之陳述意見狀中並請求於債務人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加以限制乙節,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謀求其經濟生活之重生,債權人所請核有理由。又原債權表編號4所列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嗣具狀表 示係為有擔保之債權,聲明不參與更生程序,故更生方案就該債權未列入分配,併予敘明。 三、據上,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