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03號聲 請 人 大興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博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