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呂宗錡、與相對人冠軍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30號聲 請 人 呂宗錡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冠軍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六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宋裕榮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相對人冠軍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六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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