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11號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展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郭錦樺、郭淑真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不足)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