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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9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99號

聲請人
保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誠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溫嵩峨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溫」嵩峨或「温」嵩峨?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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