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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3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37號

聲請人
昌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恬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Naiads Spring Limited水泉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張恩泰即張坤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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