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竹簡聲字第1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竹簡聲字第14號

聲請人
陳朝
聲請人
陳義雄
相對人
生活雅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竹簡字第161號及103年度簡上字第78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9,餘由聲請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29,314元│由聲請人預繳          │
├──────┼───────┼───────────┤
│第二審裁判費│      43,971元│由相對人預繳          │
├──────┼───────┼───────────┤
│合        計│      73,285元│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9,│
│            │              │聲請人負擔百分之1。   │
├──────┴───────┴───────────┤
│聲請人陳朝於一審本訴第二項原係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其  │
│450,000元、聲請人陳義雄於一審本訴第三項原係聲明請求 │
│相對人給付其860,000元,加計第一項請求遷讓房屋之價額 │
│1,943,100元,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3,253,100元,繳納訴訟│
│費用33,274元,嗣於一審訴訟中減縮其第二項聲明請求為  │
│250,000元、第三項聲明請求為660,000元,是其減縮後之訴│
│訟標的金額總計為2,853,100元,核算應繳納之裁判費用為 │
│29,314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減縮 │
│前後之訴訟費用差額3,960元(33,274-29,314=3,960)自應│
│由聲請人負擔。                                      │
│另依前所述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53,100元,應繳納之第 │
│二審訴訟費用為43,971元,相對人繳納49,911元,溢繳部分│
│5,940元(49,911-43,971=5,940)應由相對人自行負擔。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8,581元。          │
│【計算式:(29,3140.99)-(43,9710.01)=28,581│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