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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 原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被告
    陳泓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42號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陳泓淇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後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聲請人無法將上述債權讓與事宜通知相對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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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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