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38號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李文禮即藝園種苗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民國(下同)99年5月7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擔保物權及一切從屬權利讓與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後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2年5月30日將上述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發函通知相對人讓與事宜,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退件信封正本、戶籍謄本正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債權讓與意思表示之送達係向相對人李文禮之戶籍址為之,遭「查無此人」為由而退件。另藝園種苗園經本院查詢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之結果,其登記址為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已遭撤銷登記,且經本院向新竹市警察局函詢結果,該址已非「藝園種苗園」商號,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4年10月20 日函附職務報告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確實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是聲請人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