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3號
- 上訴人
- 鎂日能科技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榮
- 上訴人
- 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榮
- 被上訴人
-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彭双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2日通知,限令於通知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5年4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