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1號原 告 正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豐盛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曉民 訴訟代理人 簡詠詩 鍾儀婷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張繼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於二十日內提出下列事證: (一)被證一工程數量結算表結算結果之依據。 (二)被告主張原告所承攬工程實際施作數量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數量不符部分,係由第三人承攬施作之工程項目、數量、結算書、付款證明及施作廠商。 (三)原告向被告領取材料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