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曉民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正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豐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69,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5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