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4號
- 原告
- 沿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銘裕
- 訴訟代理人
- 彭國能律師
- 被告
- 廣鑫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武煉
- 訴訟代理人
- 路春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文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關於「損害賠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工程款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