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勞簡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勞簡字第7號

原告
黃建銘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被告
總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絢貿
訴訟代理人
孟淑慧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被告
名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被告
冠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訴訟代理人
錢成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