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勞簡字第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勞簡字第7號
- 原告
- 黃建銘
- 訴訟代理人
- 孫志堅律師
- 被告
- 總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絢貿
- 訴訟代理人
- 孟淑慧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玲
- 被告
- 名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玲
- 被告
- 冠維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惠玲
- 訴訟代理人
- 錢成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