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12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字第125號

原告
許美正即首美企業社
被告
蔡忠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調解聲請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3 月4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4 年3 月6 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